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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臻尊之选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

2014-08-22 16:21: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的风险保险费少于应付的风险保险费, 我们有权从投保人投资账户中以扣除投资单位的形式,收取少收的风险保险费。若已经发生 保险事故,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时按实付风险保险费和应付风险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但最高不 超过保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24.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您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 10日内通知我们。如因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 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25. 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若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我们申请给付 身故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

  明。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给付保险金,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相

  关证明文件;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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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26.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日内作出核定;情 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协议后 10日内,履行 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 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 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 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27. 诉讼时效

  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 起计算。

  四、其他

  28.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本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

  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 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按本合同解除之日起的下一 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出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在 10个工作日内退还给您。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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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

  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将按本合同解除之日起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出您 投资账户价值,在 10个工作日内退还给您。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29.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身故保 险金的责任。

  30. 通讯

  我们向您发出的一切通知、资料可通过特快专递或邮寄交送。一切通知和资料均会发往 投保单上所记载的您的地址,直到您通知我们更改该地址为止。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我们。您未及时通知的,我们向投保单记载的 地址或您最后通知更改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一切通知和资料,均视为已送达您。由于 您未及时变更住所或通讯地址而导致的后果和损失,由您本人承担。

  31. 本合同内容变更

  您在本合同生效后,可根据我们的规定书面通知变更合同的内容,经我们审核同意,应 当由我们在原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合同内容的书面协议。

  如您法定身份证明文件载明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发生变更,您需及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并决定接受您变更合同内容通知当日,变更内容生效,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们尚未收到您变更合同内容通知,或我们已经收到但尚未决定接受期间,被保险人死

  亡的,我们不再变更任何合同内容。 为保证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计算的准确性,本合同所规定的交纳追加保险费、投资账户

  间的资产转移、部分支取、退保等申请,不能在同一日提出。两次申请的时间间隔,除本合 同另有约定外,均应不少于 3个资产评估日(含申请当日)。在同一日提出申请的,我们按 照收到您申请的时间顺序,以先收到、先处理的原则,进行业务处理。

  您通过网络自助方式或我们同意或认可的其他方式对本合同内容进行的变更,视为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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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面通知和书面申请,与您的书面变更通知或申请具有同等效力。

  32. 本合同效力的维持 本合同不采用保险合同中止、复效的方式。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即期的风险保险费等相关费

  用时,我们将立即向您发出交纳保险费的通知。自我们通知发出后 30日内,您表示拒绝按 照通知要求交纳保险费、或您未作出意思表示的,我们即于第 30日解除本合同。但您在通 知发出后 30日内作出意思表示之前,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将扣减您所欠交的风险保险费等费用。

  33. 本合同的终止、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合同终止或得以解除:

  1)被保险人身故或者被宣告死亡,本合同终止,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

  2)在本合同规定的犹豫期后,您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并退还相关合同 文件,即退保。我们收到您解除本合同书面通知当日,本合同解除,保险责任终止;

  3)投保人账户价值为零时;

  4)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在前述第 2)、4)情形中,我们将按本合同终止或解除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 卖出价计算出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在收到您退还的相关合同文件后的 10个工作日内退还 给您。退保须根据本合同 14.4规定计算并扣除退保手续费。

  若被保险人已身故或被宣告死亡,您不能要求解除本合同。

  34. 投保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中,如果投保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只要被保 险人要求维持本合同效力,任何人不能解除本合同;被保险人不要求维持本合同效力的,则 您的合法继承人全体达成一致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合同被解除后,我们将按照本合同解除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出投 保人投资账户价值,在收到退还的相关合同文件后的 10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但是须根据 本合同 14.4的规定计算并扣除退保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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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本合同转让和质押

  未经我们和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本合同不能转让或者质押。

  36. 客户信息保密

  本合同项下的一切内容、保单��载、客户信息等资料,均构成商业秘密,我们将严密保 护,未经您本人授权,我们不向任何人、任何机构、任何媒体泄露。但是,以下情形除外:

  1)司法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仲裁机构依法要求我们提供;

  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管部门等政府部门依法或依职权要求我们报告的;

  37. 法律适用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以及审理合同 纠纷。

  38. 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我们和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从下列二种方

  式中选择一种:

  (一)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1. 交通意外 是指被保险人作为乘客乘坐合法运营的商业客运民航班机,乘坐公交车、长 途车、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磁悬浮,以及乘坐轮船、摆渡期间,遭受的外来的、 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非病理性猝死而导致身故的客观事件。

2.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