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附加阳光天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2007
2014-10-28 10:17: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太平附加阳光天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2007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特定重大疾病 豁免保费 重大疾病 意外身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10岁 | 231.00元 | 至18周岁 |
意外身故3.0万 特定重大疾病6.9万 重大疾病6.0万 重大疾病6.0万 豁免保费4158元 |
至25周岁 |
0岁-25岁 | 325.00元 | 至18周岁 |
身故保险金5.0万 特定重大疾病5.0万 重大疾病5.0万 |
至25周岁 |
0岁-0岁 | 385.00元 | 至18周岁 |
重大疾病5.0万 |
至25周岁 |
0岁-2岁 | 405.00元 | 15年 |
特定重大疾病11.5万 重大疾病10.0万 豁免保费1元 |
25年 |
1岁 | 810.00元 | 至18周岁 |
重大疾病20.0万 保费豁免1.2万 特定重大疾病23.0万 身故保险金10.0万 |
至25周岁 |
1岁 | 1925.00元 | 至18周岁 |
豁免保费 重大疾病50.0万 特定重大疾病57.5万 |
至25周岁 |
2岁 | 203.00元 | 至18周岁 |
少儿重大疾病5.0万 保费豁免10000元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5.8万 身故保障金2.5万 |
至25周岁 |
3岁 | 410.00元 | 至18周岁 |
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 特种重大疾病5.0万 豁免保费5.0万 身故保险金5.0万 |
至25周岁 |
3岁 | 820.00元 | 至18周岁 |
身故保险金10.0万 豁免保险费10.0万 特种重大疾病保险金10.0万 重大疾病保险金10.0万 |
25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2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自等待期3后首次发病4并经医院5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且确诊30天后仍然生存,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6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二、特种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九条所定义的白血病,且确诊30天后仍然生存,我们在按上述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责任给付的同时,额外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种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白血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三、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自等待期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7与您已交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较大者给付;
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后(包括此日)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四、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投保人在交纳保费期间身故、全残(参见第二十一条)或自豁免保险费等待期8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第二十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自投保人身故、被鉴定为全残或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二十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之日后的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我们将豁免本附加合同的应交保险费,且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
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豁免保险费等待期的限制。
在保险费豁免期内,我们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的险种及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太平附加阳光天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2007 条款
(2009年10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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