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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学生平安定期寿险有什么不同?

2014-10-27 10:59: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生命学生平安定期寿险有什么不同?

  生命学生平安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一、疾病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续保不受此限制)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体育课猝死额外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上体育课期间或在参加学校(幼儿园)组织的体育活动期间发生猝死,本公司除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之外,还将按保险金额另行给付体育课猝死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金额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缴的保险费。

  

  生命学生平安定期寿险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学生平安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生命学生

  平安定期寿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 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 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 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 单上。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四条 续保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可以提出继续投保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由投保人于保险期 间届满前缴付保险费,本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

  第五条 投保范围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和幼儿,可作为被保 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疾病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无息返还 所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续保不受此限制)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按保 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体育课猝死1额外保险金给付

  1

  猝死:是指发病后6小时内死亡,并以司法鉴定机构或医院的诊断为准。

  若被保险人在上体育课期间或在参加学校(幼儿园)组织的体育活动期间发生猝死,本公 司除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之外,还将按保险金额另行给付体育课猝死额外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金额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缴的保险费。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死亡因下列情形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终止: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2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该被保险人连续续保超过两年或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3;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6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三章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本合同的保险费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投保人与本公司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第四章 保险金的申请

2 犯罪: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犯罪行为的认定,如果当事人尚生存,则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来决定是否 构成犯罪,如果当事人已经死亡,无法对其进行审判,则应理解为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