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附加学生平安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2014-10-27 10:54:1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新华附加学生平安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6周岁至25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疾病住院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 | 330.00元 | 1年 |
疾病住院10000元 |
1年 |
14岁 | 269.00元 | 1年 |
疾病住院10000元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后(按照本公司 相关规定续保的,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 (详见释义)住院(详见释义)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详见释义),本公司 按本合同所附《附加学生平安疾病住院医疗保险赔付比例表》所列赔付比例计算并给 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每次检查费用不超过 300 元,门诊及住院期间所有检查费用之和不超过 1000 元。 如检查结果正常,被保险人应负担 50%的检查费用。每日住院床位费用不超过 20 元。 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 仍未结束治疗的,本公司继续承担 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 30 日。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 险(详见释义)、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 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学生平安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2009 年 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u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 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 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 成。
1.2 投保范围 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1.3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
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 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效力 主险合同中的合同内容变更、保险金的给付、明确说明与���实告知、本公司合同解 除权的限制、地址变更、争议处理事项以及释义适用于本合同。本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 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终止,本合同同时终止。
1.5 投保人解 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 险
1.主险合同解除时,本合同同时解除。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 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2.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 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 1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您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 定损失。
1.6合同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因主险合同解除导致本合同解除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v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保规定 , 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同主险合同。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日后(按照本公司 相关规定续保的,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
(详见释义)住院(详见释义)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详见释义),本公司 按本合同所附《附加学生平安疾病住院医疗保险赔付比例表》所列赔付比例计算并给 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每次检查费用不超过 300元,门诊及住院期间所有检查费用之和不超过 1000元。
如检查结果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