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金色年华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27 10:19: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信诚金色年华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17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 | 27765.00元 | 5年 |
身故保险金13.9万 生存保险金3000元 |
终身 |
0岁 | 27766.00元 | 5年 |
生存金3000元 |
至106周岁 |
0岁 | 148085.00元 | 5年 |
分红676.3万 生存1.6万 |
终身 |
1岁 | 27623.00元 | 5年 |
生存金3.0万 |
终身 |
1岁 | 92074.00元 | 5年 |
身故保险金46.0万 生存给付金10000元 |
终身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1)生存保险金
自生存保险金开始领取日起,我们每年将在保单周年日按主合同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2)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年龄已满18周岁,我们将按下述①和②情形中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主合同效力终止:
①主合同已缴保险费的120%扣除累计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总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保险合同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主合同有效期内身故,且身故时年龄未满18周岁,我们将不提供身故保险金。但我们会按主合同已缴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总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退还后主合同效力终止。
《信诚「金色年华」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条款
(信诚[2009]243 号,2009 年 9 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 我们(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与您(投保人 )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种类 1.1 您购买的保险合同是《信诚「金色年华」两全保险(分红型)》(以下简称主合同),一种提供身故保障、生存保险金利益、分红利益和其他利益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构成 1.2 您与我们之间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主合同和附加合同(如果有)构成,包括以下部分: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他书面协议。
投保年龄 1.3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出生满 30 天至 17 周岁(见 6.1 条)的人士(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犹豫期 1.4 您收到本合同后,我们给予您10天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浏览本合同。 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需要填写撤销合同的申请,连同保险合同及所有保险费发票原件,在本合同送达日的次日起 10 天内,亲自送达或挂号邮寄给我们,即可撤销该保险合同。本合同自您亲自送达时或邮寄邮戳当日零时起正式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且在扣除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缴的保险费。
2 生存保险金和身故保障给付利益
保险��额 2.1 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保险期间 2.2 主合同提供终身保障,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保险责任 2.3 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 生存保险金
自生存保险金开始领取日起,我们每年将在保单周年日按主合同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2)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年龄已满18 周岁,我们将按下述①和②情形中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主合同效力终止:
①主合同已缴保险费的120% 扣除累计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总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保险合同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主合同有效期内身故,且身故时年龄未满18 周岁,我们将不提供身故保险金。但我们会按主合同已缴保险���扣除累计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总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退还后主合同效力终止。
除外责任 2.4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
(2) 您故意造成的;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如果主合同有现金价值或者未领取的款项,发生上述第(1)、(3)种情形之一时,我们将向您退还上述款项,主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时,我们将向您退还未领取的款项,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现金价值,主合同效力终止。
受益人 2.5 主合同所指的受益人包含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主合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