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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金色年华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27 10:19: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时不受此限)。如果逾期未偿还,则该项未偿还利息将在保单周年日加算到原借款金额中计算利息。 如果您尚未清偿的保险单借款及利息(见6.6条)超过或等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中止。合同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费的垫缴 4.3 您可以选择该项利益,如果您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本合同保险费,而您的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清偿的保险单借款本息之后的余额,足以垫缴到期保险费的(含附加合同),我们将按第4.2条保险单借款的方式自动借款给您,为您垫缴该期保险费。垫缴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

  欠款的偿还 4.4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或办理终止保险合同、复效时,如您有欠缴的保险费或保险单借款未还清,所有的欠款和利息均需先行归还我们或由我们在给付款中扣除。

  宽限期 4.5 如果您超过保费应缴日仍未缴付保险费,从保险费应缴日的次日起60日为我们给予您的宽限期。 宽限期内,如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先扣除未归还款项(见 6.7 条)。宽限期届满,您仍未缴纳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结束当日24时起效力中止,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效力的恢复 4.6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我们会要求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我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缴未归还款项的当日24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日的现金价值及未领取的款项。

  终止保险合同 4.7 您可以随时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终止合同。本合同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之日24时终止。合同效力终止后,我们将退还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5 基本条款

  保险责任的开始 5.1 您向我们提出保险要求,经我们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经我们同意承保,并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以较后者为准)的当日 24 时开始保险合同生效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及时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本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以保险合同所载的日期为准。

  年龄与性别误告 5.2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身份证明(见6 名词释义)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的解除 5.3 您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于我们书面询问的告知事项应如实说明。如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合同解除前即使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已缴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合同解除前即使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险金的责任,但会无息退还所缴保险费。

  变更通讯方式 5.4 本合同的通讯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变更时,您应及时书面通知我们。如果您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所知的最后通讯方式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

  合同效力的终止 5.5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终止合同;

  (2) 因主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保险事故的通知 5.6 请您、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为通知延迟导致勘查、检验等费用增加,增加部分应由您、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见5.6条)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如果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对无法确定的部分,我们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失踪处理 5.7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宣告之日为准,按本合同与身故有关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