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附加阳光天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2007
2014-10-28 10:17: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要求进行体检, 以证实其持续全残的,我们有权停止豁免保险费。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十三条 失踪处理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死亡,申请人可以向我们
申请身故保险金,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被保险人死亡日为被保险人死亡的日期,并且按第四条“保险责任”第 三款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 30天 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协商处理。
第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第十四条 犹豫期
您在收到本附加合同后可享有 10天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在我们收齐相关文件和 资料的次日零时,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在扣除 10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交 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您退还保
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十七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
一、主合同解除、期满或终止; 二、本附加合同期满日17当天零时;
三、本附加合同内约定的其它终止情况。
17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指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经过保险期间后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 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第十八条 少儿重大疾病的种类及定义
本附加合同指的少儿重大疾病包括以下二十二种: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18明确诊断。
(1-15 为 2007年4月3日正式启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规范定义疾病,该规范由中国 保险行业协会制定)
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 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 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 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 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注);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注:如果为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则不包括此项。
2.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 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 变化;
(4)发病 90 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3. 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 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 天后,仍遗留 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19;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20;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21中的三 项或三项以上。
18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