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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附加阳光天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2007

2014-10-28 10:17: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基本名词释义: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

  务。在本附加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

  :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

  :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 权的人。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部分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五条

  „ 本产品保险责任有等待期,请您留意。..。..。..。..。..。..。..。..。..。..。..第四条

  „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五条

  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注.释.内.容.。

  第1页,共17页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可附加于我们提供的主合同之上,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

  生效。 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

  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60天至 15周岁1,投保人的投保年龄为 18至55周岁。

  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四条 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2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自等待期3后首次发病4并经医院5确诊初次患 上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且确诊 30天后仍然生存,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的 2 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 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6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二、特种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 附加合同第十九条所定义的白血病,且确诊 30天后仍然生存,我们在按上述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责任给付 的同时,额外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特种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白血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三、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自等待期后 因疾病身故,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1.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 价值7与您已交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较大者给付;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后(包括此日)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

  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四、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投保人在交纳保费期间身故、全残(参见第二十一条) 或自豁免保险费等待期8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第二十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自投保人身故、被鉴定为全残或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二十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之日后的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我们将豁免本附加合同的应交保险费,且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 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豁免保险费等待期的限制。 在保险费豁免期内,我们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的险种及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