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成长之诺少儿教育金年金保险
2014-10-14 11:38: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同的 效力由您我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25. 欠交保险费或 未还款项的处 理
26. 明确说明和如
实告知
我方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会先行扣
除您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单借款及利息、欠交保险费及利息。
如果在豁免保险费时,您方仍欠交任何保险费未还清,我方有权在
豁免保险费前要求您方先予支付所有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八章 其他规定
订立本合同时,我方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责任的条款,我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
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
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本合同时,我方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
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
以影响我方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方有权解除本合
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 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保险费。
我方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不会解除
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方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7. 我方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方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方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我方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8. 受益人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方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作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
没有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
人指定受益人。
您方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方。我方收到变更受 益人的书面通知并且审核通过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 者寄送批单。该申请于批注生效日期(见 32.25)起生效。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 意。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纠纷,我方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我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
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 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二、大学教育保险金和深造教育保险金受益人
大学教育保险金和深造教育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9. 未 成年 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 和不得超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保险金额 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30. 年龄的计算与
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以法定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周 岁年龄。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 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的,我方可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时,我
方将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的余额。若已支付 保险金,则我方有权要求受益人退还已支付的全部保险金。但如果本 合同已成立满2年的,则按本条下述三或四的规定处理。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 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方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补交 保险费前已发生保险事故,则我方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 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折算支付保险金;折算给付的保险金= 应给付的 保险金 x (实付保险费 ÷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