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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学生幼儿补充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10-14 10:52: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华学生幼儿补充医疗保险怎么样?

  中华学生幼儿补充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6周岁至22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观察期满后因罹患疾病,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支出的符合城镇居民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可报销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城镇居民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上至城镇居民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个人自付部分,在本保险合同所列明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扣除150元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予以补偿。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按照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及/或者类似规定、办法确定。

  本保险合同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所在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其他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在保险金额内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期间届满后的给付责任。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应为在学校或幼托机构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并已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小学学生及幼儿。

  第三条 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观察期满后因罹患疾病,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支出的符合城镇居民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可报销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城镇居民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上至城镇居民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个人自付部分,在本保险合同所列明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扣除150元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予以补偿。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按照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及/或者类似规定、办法确定。

  本保险合同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所在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其他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在保险金额内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期间届满后的给付责任。

  对初次投保或本保险合同终止后未按期续保的被保险人均实行六十日的观察期,按期续保者无观察期。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支出住院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打架、斗殴及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怀孕(包括宫外孕)、流产、堕胎、难产、安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损害或疾病(病理妊娠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因整容、整形手术、先天性畸形矫正、变性手术、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等;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精神病或精神分裂、职业病、性病;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