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世纪英才十八周岁储备金两全保险
2014-10-13 11:09: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附加世纪英才十八周岁储备金两全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12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 | 14550.00元 | 至17周岁 |
豁免保费1.5万 满期生存金30.0万 |
至17周岁 |
1岁 | 525.00元 | 至18周岁 |
满期生存金10000元 |
至18周岁 |
1岁 | 2534.00元 | 至17周岁 |
意外医疗5.0万 住院补助50元 19周岁大学教育金10000元 豁免2051元 意外医药费5000元 18周岁大学教育金2.0万 20周岁大学教育金10000元 |
至18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给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2) 若为趸缴方式支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投保人已支付的本附加合同的趸缴保险费;或若为分期支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附加合同年保险费。
二、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满期时的保险金额。
友邦附加世纪英才十八周岁储备金两全保险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世纪英才十八周岁储备金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其所附加于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主合同的生效日即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的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则本附加合同生效,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则以批注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给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一);
(2)若为趸缴方式支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投保人已支付的本附加合同的趸缴保险费;或若为分期支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附加合同年保险费。
二、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附加合同满期时的保险金额。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十二岁。
本附加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