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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世纪英才十八周岁储备金两全保险

2014-10-13 11:09: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满期。

  第六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七条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可由投保人以一次性支付(简称趸缴)或分期支付的方式支付。分期支付的保险费以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但投保人可选择以本公司同意的方式支付保险费。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以前由投保人自行支付,并根据本附加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付费方式计算。

  第八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有借款,则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下列情况将按解除合同处理:

  (1)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主合同;

  (2)自本附加合同中止效力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与本公司未达成效力恢复协议。

  第九条 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和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于犹豫期内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附加合同或于犹豫期后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2)主合同终止效力;

  (3)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本附加合同第九条办理效力恢复;

  (5)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

  一、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在申请满期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生存证明、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必须的证明文件。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二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三条 释义

一、现金价值:指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