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绿荫呵护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14 10:23: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绿荫呵护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16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重大疾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 | 9844.00元 | 10年 |
非犯罪性身故保障26.0万 25类少儿重大疾病35.0万 白血病保障50.0万 创业金18.0万 |
至30周岁 |
1岁 | 8430.00元 | 10年 |
满期保险金 重大疾病15.0万 身故保险金 特别保障疾病保险金15.0万 |
至30周岁 |
1岁 | 11240.00元 | 1年 |
身故保险金11.2万 满期生存金11.2万 分红金10.0万 重大疾病60.0万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
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与本合同
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两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年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年数);
2.国寿附加绿荫呵护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年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年数)。
国寿绿荫呵护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绿荫呵护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绿荫
呵护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
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
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十六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对被保险人具有
保险利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
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与本合同
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两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年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年数);
2.国寿附加绿荫呵护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年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本合同约定的交费
期间(年数)。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
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
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