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吉星送宝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14 09:54: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吉星送宝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17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 满期生存金 意外身故 重大疾病 红利 住院津贴 意外身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 | 4131.00元 | 10年 |
生存1200元 意外医疗10000元 意外身故12.0万 满期生存金4.0万 意外伤害10000元 红利4.0万 |
终身 |
0岁 | 9042.00元 | 10年 |
学业有成祝贺金2000元 生存金1500元 大学教育金6000元 满期生存保险金5.0万 身故保险金17.0万 分红 |
至75周岁 |
13岁 | 10000.00元 | 10年 |
生存10000元 满期生存金10000元 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10000元 意外身故10000元 |
至75周岁 |
6岁 | 8972.00元 | 10年 |
投保人被保人豁免7.2万 住院津贴6000元 生存2400元 手术2.0万 意外身故24.0万 分红1800元 满期生存金8.0万 疾病身故12.0万 |
至75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2周年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15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或满期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因遭受意外伤害(见10.5),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三项给付“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三项确定的“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平安吉星送宝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平保寿发[2010]156号,2010年8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吉星送宝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10.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10.2)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10.3)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17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1.4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0.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每千元基本保险金额为一份,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