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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吉星送宝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14 09:54: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基本保险金额。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2周年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15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或满期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计算。

  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因遭受意外伤害(见10.5),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三项给付“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三项确定的“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2.4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13)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6);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9)的机动车(见10.10);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殴斗、醉酒;

  (9)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10.11)、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10.12)不在此限;

  (12)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10.13)、跳伞、攀岩(见10.14)、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10.15)、摔跤、武术比赛(见10.16)、特技表演(见10.17)、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对于本条款“2.3保险责任”中规定的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则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