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成长之诺少儿教育金年金保险
2014-10-14 11:38: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北京时间)开始。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载明于保险单上,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
算,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1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方和我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2.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因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保险期限及交费期间不 同,交费方式分为年交、月交。具体的交费方式由您和我方在投保时约 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以人民币在每一笔保险费到期日
(见32.18)或到期日之前支付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费。
13. 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
投保人未支付首期保险费,本合同自始无效。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在保险费到期日未交纳本合同规定的续
期保险费的,自保险费到期日的 24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
的保险事故(见 32.19),我方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
会扣减欠交的各期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
的24时起效力中止。我方对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
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若本合同效力中止,本合同下所附的所有附加合同一并中止。
第四章 保险单服务
14. 保险单借款 在本合同生效满一年后,如果您方的保险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经
我方审核通过后,您方可以向我方申请借款,但每次借款的时间最长为
6个月。累计借款本息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 80%。
借款本息应在借款期满之日交付。如果逾期未付,则借款利息(见32.20)
将被并入借款金额中,并视同重新借款。
当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和利息时,本合同的效力立即中止。我
方对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若本合同效力中止,本合同下所附的所有附加合同一并中止。
第五章 本合同效力的恢复
15. 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我方与投保 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欠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之日24时起, 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投保人和我方未达成协议的,我方
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我方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在效力中止
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后的余额。
第六章 解除合同、合同效力终止
16.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险
本合同自投保人签收之日起10天内称为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犹 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且审核通过之 日起终止效力。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则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
且审核通过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方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且审核通过
之日起30天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在退保申请审核通过之日的现金价
值扣除未还款项后的余额。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如果投保人解除本合同,则本合同下所附的所有附加合同一并解
除。
17.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
二、您方或我方按本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三、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四、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
五、本合同因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第七章 索赔
18. 保险事故通知 您方或受益人(见 32.21)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天内通知我 方。
如果您方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
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方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
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方通过其他途经已经及时知道或
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方确定保
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对于因迟延通知所增加的任何调查费用由受益人承担,但因不可
抗力(见32.22)导致的迟延除外。
19. 调查权 您方同意凡被保险人曾接受过治疗或住院或具有被保险人健康情 况的任何医生(见32.23)、医院(见 32.24)(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 “释义”中所定义的医生、医院或诊所),以及所有了解被保险人有关 情况及其相关资料的个人及机构,均可以将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