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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14 10:57:5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华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中华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3周岁至18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一)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规定的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每次事故门诊、急诊检查费以500元为限),保险人每次事故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进行补偿。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补偿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三)本附加险合同的意外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所在学校或者幼儿园、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其他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保险人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内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四)本附加险合同上述补偿保险金之和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补偿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总 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为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

  加合同。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因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而进行诊疗的,保险人按下列约定对被保险人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内进行补偿:

  (一)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规定的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每次事故门诊、急诊检查费以500元为限),保险人每次事故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进行补偿。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补偿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三)本附加险合同的意外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所在学校或者幼儿园、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其他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保险人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内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四)本附加险合同上述补偿保险金之和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补偿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

  (二)主险���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三)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第五条 被保险人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治疗、挂床治疗等产生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用于矫形、洁齿、洗牙、整容、美容、器官移植、验光配镜、视力矫正手术及治疗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助听器、装配假眼、假肢等)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或康复治疗产生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的费用;

  (五)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的费用;

  (六)被保险人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护理费、床位费;

  (七)不合理的医疗费用;

  (八)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三)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四)被保险人幼儿园或学校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五)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