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附加儿童团体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0-14 10:32:4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意附加儿童团体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60天至18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自参加本附加合同之日起60天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本附加合同第九条约定的疾病保障范围及定义的疾病,本公司将按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中意附加儿童团体疾病保险条款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
“中意附加儿童团体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 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基本条款及其释义条款也适用于本 附加合同,若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若主合同因任何原因效力终止,则本附加合同自
动终止。
第二条 投保年龄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60天至18周岁(为全日制学生则可延
长至23周岁)。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
第四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将根据投保人申请的保险金额,以及本公司设定
的自动承保限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1. 若申请的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不超过本公司设定的自动承保限额,则该被保险人的保
险金额为其申请的金额;
2. 若申请的被保险人保险金额超过本公司设定的自动承保限额,本公司将对该被保险 人进行审核,并��具书面文件决定是否承保。在本公司出具书面承保文件之前,该被保险人
的保险金额为本公司设定的自动承保限额。
第五条 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自参加本附加合同之日起60天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
一项本附加合同第九条约定的疾病保障范围及定义的疾病,本公司将按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
保险人给付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责 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第七条 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单或投保单位证明;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完整的病历及检查报告,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证明或资料;
4. 本公司所需要的其它与保险金申请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
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疾病保障范围及定义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对于恶性肿瘤和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被保险人必须在确诊30天后仍然生存,本公司
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对于严重III度烧伤,被保险人必须在发病14天后仍然生存,本公 司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一、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
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
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