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成长之诺少儿教育金年金保险
2014-10-14 11:38: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义务
您方和我方应遵守本保险条款,如果您方未能遵守本保险条款,我 方将有权根据本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给付保险金(见 32.3)。
第二章 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7. 投保年龄 年满20周岁至55周岁(见32.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
作为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
出生满60天至14周岁,符合我公司规定的投保条件的人士可作为
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8.保险责任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24小时适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我方将按投保人累计已交
纳的本合同保险费(不含利息)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
二、大学教育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 18周岁、19周岁、20周岁、21周岁的保单
周年日(见32.5),我方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被保险人给
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三、深造教育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满期日(见32.6),即 22周岁的保单
周年日,我方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向被保险人给付深造教育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豁免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由于意外事故(见 32.7)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在该意
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见 32.8)导致身故或永久完
全残疾(见 32.9),我方将豁免本合同的剩余各期保险费。
9. 责任免除 一、 如果投保人因下述任一事项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我方
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遭受司 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投保人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 医护意见或其它故意行为;
(二)投保人处于精神错乱、精神障碍或心理障碍状态;
(三)怀孕(含宫外孕)、分娩、流产或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 症,食物中毒,整容手术,医疗事故;
(四)投保人受酒精、毒品(见 32.10)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照医
生处方服用且不是出于戒毒的目的;
(五)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
(六)投保人在任何军队、警察部队、民兵或准军事组织中服役、 执行任务或受训期间(无论身体伤害是否在投保人休假或未穿制服期 间发生);
(七)投保人驾驶摩托车,或酒后驾驶(见 32.11)、无合法有效驾 驶证驾驶(见 32.12),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32.13)的机动车;
(八)投保人参与任何水、陆、空交通工具的竞赛,或作为职业 运动员参与任何体育竞赛;
(九)投保人参加任何空中运动、空中旅行或任何航空活动,但 是以乘客身份付费乘坐民用或商业航班进行旅行时除外;
(十)投保人进行跳伞、滑翔、潜水、滑雪、滑水、攀岩、攀登 雪山、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拳击运动、特技表演、赛马、机 索跳(蹦极)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战争(见 32.14)、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主义 (见 32.15)及任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的活 动;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 如果被保险人因下述任一事项导致身故的,我方不承担给付
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我
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医护意见或其它故意行为,或被保险人在
被羁押、关押服刑期间由于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死亡;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2年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
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二项第(一)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
止,投保人已交足 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
险单的现金价值(见 32.16)扣除未还款项后的余额。若投保人是唯一 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则该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后的余额将作为被保 险人的遗产,由我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发生上述其他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方按本合 同约定的犹豫期后解除合同情况处理。
第三章 保险期间、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10. 保险期间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我方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见 32.17)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自该生效日期
的24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