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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09-28 13:57: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瑞泰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瑞泰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 团体医疗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3 0天后,若被保险人经诊断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 疾病(即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30天以上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 承保名册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 终止。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 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的,不受上述本附

  加合同生效日起3 0天后的限制(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 伤害的客观事件)。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30天(含)内,若被保险人经诊断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 重大疾病,我们在接到通知后按照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价格将已经收取的保险费以投资单位形 式返还至主合同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瑞泰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合同条款

  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09年9月

  一、总目 录

  则

  2

  第一条关于瑞泰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2

  第二条本附加合同的构成 2

  第三条投保条件 2

  第四条本附加合同的生效及保险期间 3

  二、保障条款 3

  第五条保险金额 3

  第六条保险费 3

  第七条保险责任 4

  第八条责任免除 4

  第九条保险责任终止 4

  第十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5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及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5

  第十二条诉讼时效 5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 5

  第十四条保险金给付 5

  三、其他

  6

  第十五条续保 6

  第十六条年龄、性别确定与对错误的处理 6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的变更 6

  第十八条宽限期 7

  第十九条增加或减少保险金额 7

  第二十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

  第二十一条我们行使本附加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

  第二十二条本附加合同的解除及终止 8

  四、释义

  8

  1 瑞泰附安丰加之团选体投重资大连疾结病保险合同条款 目录

  瑞泰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

  (本附加合同条款2009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一、总则

  第一条 关于瑞泰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瑞泰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可附加在我们(指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 下简称“主合同”)上,是您(指投 保人)和我们之间签订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附加协议。本 附加合同提供的是重大疾病保险保障。

  本附加合同中有约定的,以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本附加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主合同的条款适用 于本附加合同,但主合同中的投资相关条款除外。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指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以下同)或其他保险凭证、附加保险合同条款、投保 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被保险人承保名册、合法有效的声明、通知、批单、批注和 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三条 投保条件

  3 .1 投保人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与主合同的投保人为同一人。

  3 .2 被保险人

  本附加合同的最低投保人数,即最低被保险人人数为5人。 本附加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包含主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

  3.2.1主被保险人 主被保险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系有效主合同所列被保险人;

  (2)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年龄在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之间,在符合续保条件的情况下可续保至

  70周岁;

  (3)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 (4)经我们核保同意。

  3.2.2附属被保险人附属被保险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系有效主合同所列附属被保险人; (2)系主被保险人本人之配偶或子女,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

  (3)系主被保险人配偶的,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年龄应在20周岁(含)至65周岁(含)之间;系主被保 险人子女的,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应出生满30日以上,年龄在18周岁以下(大学专科、本科学生最长

  瑞泰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 总则 2

  可延至23周岁),且一个家庭内符合投保条 件的子女均须投保;附属被保险人在符合续保条件的情

  况下可续保至70周岁;

(4)经我们核保同意。 本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