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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09-28 13:57: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投资账户中以扣除投资单位的形式,收取少收的保险费。 若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始发现被保险人申报的出生日期或性别不真实的,我们按照实收保险费之和

  与按照被保险人真实年龄或性别计算的应收保险费之和的比例给付保险金,但给付保险金的最高

  数额不超过被保险人承保名册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的变更

  17.1增加被保险人

  您因在职人员发生变动等原因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主合同需先行或同时增加),且拟增加人员符 合本附加合同规定的投保条件的,您应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增加被保险人,经我们审核同意,并 于相应下一个保险单生效日的月度对应日从主合同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收到应缴保险费后生效。我们 于当日零时开始对新增被保险人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其终止日期与至本附加合同的终止日 期相同。

  如果增加的被保险人人数高于投保时被保险人人数的10%,我们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保。

  瑞泰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其他 6

  17.2减少被保险人

  您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它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主合同需先行或同时减少),应以自该被保险人 退出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之日起 二十四时终止。我们自相应下一个保单生效日的月度对应日开始不再收取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

  减少后被保险人人数不能低于5人。否则,我们保留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权利。减 少后被保险人人数占投保人总可保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75%,否则,我们保留解除本附加合同的

  权利。

  第十八条 宽限期

  当主合同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当月该被保险人的应交保险费时,自当月保险费到期日 起60日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应承担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欠交 的保险费。

  我们会在主合同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当月应交保险费时,及时向您发出交纳保险费的 通知,您应该在宽限期内及时补交主合同的保险费,补交保险费的有关规定按照主合同中不定期交 费或额外保险费的相应规定执行。

  您在宽限期内未按规定交纳保险费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宽限期届满日的下一日起终 止;所有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均不足以支付宽限期后第一个 保单月度的保单管理费用等相关费用 的,我们自宽限期届满日的下一日起解除本附加合同。

  第十九条 增加或减少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或减少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经我们审核同意后, 于相应下一个保险单生效日的月度对应日生效,我们应在保险单后批注或下发批单。

  自增加或减少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我们按照增加或减少后的保险金额收取相应的保险费。

  第二十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本附加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

  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

  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或撤销该被保险人资格;对于本附加 合同解除前或撤销该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 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 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或撤销该被保险人资格;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 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或撤销该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 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将已经收取的保险费,在扣除手续费(手续费指我们的管理费用与营 业费用之和,最高比例为我们已经收取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或该被保险人保险费之和的25

  %)后,以投资单位的形式返还至主合同被保险人个人账户,返还的投资单位数按照本附加合同解除

  7 瑞泰安附丰加之团选体投重资大连疾结病保险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其他

  之日或撤销该被保险人资格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