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女性生育团体医疗保险
2014-09-28 09:50:5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附加女性生育团体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44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女性生育金 团体医疗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30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投保人可以与本公司另行约定等待期,并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上载明。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怀孕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投保人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上述等待期条款约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的情况下所发生的,符合当地政府制订的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中生育医疗标准的下列合理生育医疗费用,在每次扣除1000元免赔额之后乘以80%的给付比例给付女性生育保险金, 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可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享有职工生育保险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另行约定。
1)孕产期检查费(确诊怀孕日起至产后42 天);
2)分娩时所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
3)终止妊娠医疗费用;
4)因分娩、流产或终止妊娠所引起的并发症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5)其它的合理生育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上载明。
本公司按上述约定给付女性生育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女性生育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附件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本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补偿,对于符合当地政府制订的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中生育医疗标准的合理生育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它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在该被保险人的女性生育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女性生育保险金。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 人名册等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
为准。
第三条 投保范围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女性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第四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30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 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投保人可以与本公司另行约定等待期,并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上载明。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怀孕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投保人返还该被保险人 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上述等待期条款约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的情况下所发生的,符合当地政府制订的职工生育保险实 施细则中生育医疗标准的下列合理生育医疗费用,在每次扣除1000元免赔额之后乘以80%的给付比例给 付女性生育保险金, 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可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享有职工生育保险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 保时另行约定。
1)孕产期检查费(确诊怀孕日起至产后42 天);
2)分娩时所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
3)终止妊娠医疗费用;
4)因分娩、流产或终止妊娠所引起的并发症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5)其它的合理生育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上载明。 本公司按上述约定给付女性生育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女性生育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
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附件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