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附加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
2014-09-28 13:52:5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间在本附加合同中载明,其保 险责任等待期自前述保险责任起始之日开始计算。
保险期间 |
收费比例 |
不足 |
2.5÷365×保险期间经过天数 |
足 |
20% |
足 1个月但少于 2个月 |
30% |
足 2个月但少于 3个月 |
40% |
足 3个月但少于 4个月 |
50% |
足 4个月但少于 5个月 |
60% |
足 5个月但少于 6个月 |
70% |
足 6个月但少于 7个月 |
75% |
足 7个月但少于 8个月 |
80% |
足 8个月但少于 9个月 |
85% |
足 9个月但少于 |
90% |
足 |
95% |
足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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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及资料,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至通知到达之日 24时终止。如
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向您返还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相应的 未满期净保险费;如该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不向您返还该被保险人 的任何费用。
主被保险人人数低于 5人或主被保险人占投保人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 总数的比例低于 75%时,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项下 未发生保险事故的各被保险人相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本附加合同的解除 您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即退保。自我们收到您的退
保申请当日,本附加合同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终止。
您要求退保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正本;
(2) 退保申请表;
(3) 经办人身份证件,若经办人非投保单中载明的联系人,则需提交投保人 出具的加盖法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4) 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证明文件。 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资料后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解除时的未满期净保险
费。
第二十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合同终止;
2、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3、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同终止情形。
释义
1、未满期净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项下某一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险费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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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为:P×(1-25%)×(1-n/m),其中:P为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一次性交纳的
保险费,m 指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障期间所包含的天数(不足一天部分 按一天计),n 指从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障期间生效之日至本附加合同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之日实际经过的天数(不足一天部分按一天计)。
2、保险单周年日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一个保险单年度内本附加合同生效 日的对应日。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是指保险单生效一年后的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 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3、连续投保 指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续保同一险种,且续保保单的生效日为原保单 到期日的次日。
4、意外事故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 的客观事件。猝死不属于意外事故。
5、医院 指投保时约定的医疗机构;如无特别约定,指保险事故发生所在地的二 级以上(含二级)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但不包括���神病院及专供康 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因 保险事故危及被保险人生命而进行抢救的医疗机构不受上述限制。
6、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接受全日 24小时 监护治疗的过程,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其它非正式 病房或挂床住院。
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 24小时在床、 在院。具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护理费、诊疗费、 床位费等情况。
7、每次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的 期间;但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及其引发的并发症或同一意外事故及其引发的 并发症而住进医院两次(含)以上,若其前次住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