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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附加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

2014-09-28 13:52:5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的保险 责任终止时,我们对主被保险人对应的所有附属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同时终止,我们将同时向您返还该主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对应的 所有未发生保险事故的附属被保险人相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释义

  1)。

  第四条 本附加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您向我们完整提交投保单等相关投保文件后,我们会及时对您的投保申请进

  行核保,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在我们同意承保、收到您交纳的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本附加合同生效, 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即保险单所载的 保险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单周年日(释义 2)、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期满日均以保 险单中载明的生效日期为准计算。

  第五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

  零时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您可向我们申请续保本保险,我们审核同意后 为您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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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下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第七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 等待期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30日内因疾病造成住院治疗 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 30日称为保险责任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无论住院治疗时间 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 30日,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满期日后 30日内的住院治

  疗,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为同一被保险人不间断地连续投保(释义 3)本保险,从第二年起,我们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释义 4)造成住院治疗的,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发生变动时,新增加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等待期依照

  本附加合同第二十条处理。

  第九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本附加合同第八条约定外,我们承

  担以下保险责任:

  1、住院津贴保险金 本项保险责任为必选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经医院(释义 5)确诊必须住院(释义 6)治疗的, 我们在被保险人每次住院(释义 7)的约定免赔期间届满后,每日按本附加合同 约定的住院日额津贴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住院给付日数为合理住院日数减

  去约定免赔期间的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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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 90日为限,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日

  数最多为 180日,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日数达到 180日时, 我们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额外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本项保险责任为可选保险责任。您有权决定各被保险人是否适用本项保险责

  任,您可与我们约定各被保险人的额外意外住院津贴金的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在被保险人

  每次住院的约定免赔期间届满后,每日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津贴给付住 院津贴保险金,每次住院给付日数为合理住院日数减去约定免赔期间的天数。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 90日为限,额外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累 计给付日数最多为 180日,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额外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日 数达到 180日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3、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本项保险责任为可选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患有(释义 8)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释 义 9)中的一项或多项疾病,且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按其合理住院 日数乘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住院日额津贴给付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 金。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 90日为限,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累 计给付日数最多为 180日,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日 数达到 180日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十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