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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综合团体医疗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26 12:59: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法,在任何长期护理机构、矿泉疗养地、水疗院门诊、康复机构、疗养院、养老院等非本合同规定的医疗机构接受的服务或治疗;

  6.包皮环切术。

  (六)境外紧急医疗类

  1.对于被保险人到达保障区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前已有疾病和症状相关的治疗;

  2.可以推迟至被保险人从保障区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返回后接受的医疗;

  3.被保险人事先计划好的治疗;

  4.被保险人预料到或应该预料到的治疗;

  5.怀孕或生育出现的并发症和分娩。

  境外紧急医疗类的免责事项仅针对境外紧急医疗保险金,但境外紧急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免除不限于此项。

  (七)服务设施及医学材料类

  1.使用电话、电炉、煤气、食品保温箱等费用;

  2.遗体料理费、遗体冷藏费;

  3.陪护费、陪床费(本合同约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除外)、护工费、洗理费及各种与诊疗无直接关系的费用(如脸盆、卫生塑料费、卫生纸费等);

  4.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如矫形器、助听器、皮下给药装置、眼镜、义眼、义肢等费用;

  5.各种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颈托、腰托、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疝气带、护膝带、钢头颈、足部矫正鞋、矫正器具、药带、药枕、拐杖、轮椅、健身按摩器和各种磁疗用品及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等费用;

  6.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光子刀、肝病治疗仪、周林频普仪、快速血糖监测仪、糖尿病治疗仪、微循环治疗仪、脉管治疗仪、经络诊断仪、血液光量子疗法、人体生命信息诊断仪、氦氖激光血管内照射治疗等项目费用;

  7.定制或改造任何交通工具、洗浴设备或者住宅设备;

  8.非手术中必需的假体、矫正器具、支具或相似的器具,但医生确认此假体或耐用医疗设备为治疗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除外。

  (八)药品费用

  1.自购药品,指被保险人未经过医院所属的具有执业医生资格的医生开具医嘱,自行至药房、超市、医院所属商业药房等地点购买的药品;

  2.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为完全自费范围的非处方药及中草药制品;

  3.维生素、矿物质、膏方及其它营养保健药费;

  4.医生开具的、超过9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九)特定医疗费用

  1.超出通常惯例的医疗费用;

  2.为获得治疗发生的交通费,本合同列明的本地救护车费及紧急医疗运送除外;

  3.保险期间届满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在此后按疗程使用的处方药品费用(本合同约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除外)。

  (十)其它

  1.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引起的医疗费用;

  2.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导致的医疗费用;

  3.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的医疗费用;

  5.被保险人参加或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导致的伤害引起的治疗;

  6.被保险人先天性畸形、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引起的医疗费用;

  7.由于职业病、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

  8.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交通意外引起的医疗费用;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冒名住院、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11.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第八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九条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第十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