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综合团体医疗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26 12:59: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可通过救援机构安排一位监护人以经济的交通方式前往被保险人所在医院并承担陪同住院费用;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该监护人入住附近酒店。在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该监护人陪同住院或酒店住宿的费用。陪同住院人员需自己负责获得护照及签证。
(3)转送回国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在对被保险人的治疗措施结束后,或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时,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并支付被保险人以经济的交通方式返回国籍所在国(地区)或居住国。
如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或被保险人所在地法律要求,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派遣医护人员护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被保险人返回国籍所在国(或地区)或居住国后,本公司对其该项保险责任结束。
(4)安排子女回国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其随行的未满16周岁(含)的子女无人照料时,本公司可通过救援机构安排经济的交通方式送其子女返回国籍所在国(或地区)或居住国;必要时,将安排护送人员随行并承担相应费用。
本公司累计承担安排就医和紧急医疗转送、陪同住院、转送回国及安排子女回国等保险责任的各项费用总额以不超过被保险人的紧急救援服务保险金额为限,本公司累计承担金额达到其紧急救援服务保险金的最高给付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超过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九)预防保健
1.健康体检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可在指定医疗、体检机构就指定项目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2.口腔保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可在指定医疗机构就指定项目进行一次口腔保健。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综合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平保健发[2009]32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投保范围
中国大陆境内的机关、院校以及企事业单位等合法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所在团体中符合参保资格的成员以及配偶与子女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年龄在65周岁以下(含),能正常工作、劳动和生活的团体全职在职人员可作为主被保险人参保;其65周岁以下(含)能正常工作、劳动和生活的配偶可以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保。主被保险人及其配偶可续保至70周岁;主被保险人19周岁以下(含)的子女(全日制学校学生至23周岁且未婚)可以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保。
主被保险人和连带被保险人统称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工作签证或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留证或长期居住权,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定居住地址。
第四条 保障区域
本合同保障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五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门诊治疗的,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5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牙科门诊治疗的,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个月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女性被保险人因妊娠而享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的,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0个月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怀孕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生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其每次住院发生的下列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约定给付比例在各项费用的每日限额、年限额及最高给付日数范围内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