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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综合团体医疗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26 12:59: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五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会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本公司的各项保险金以人民币支付,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第十一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变动

  (一)投保人因参保的团体成员变动需加保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离职、丧失保险资格或身故需退保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相应被保险人(含该成员及其配偶和子女)的保险责任自该成员离职、丧失保险资格或身故之日起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相应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三)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少于具有参加本保险资格人数的75%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九条 联系方式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

  第二十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于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对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提起诉讼。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解释。

  第二十三条 释义

  【本公司】指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5名以上(含5名)成员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成员】团体为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成员指该团体中身体健康、正常工作的在职员工;团体为社会团体的,成员指该团体的会员以及正式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