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09-17 10:58: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民生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3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住院
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九十天后首次发生的疾病(续保不受此限)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如果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并且已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补偿,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的90%给付保险金;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并没有获得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补偿,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的70%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保险单年度时,本公司承担住院治疗起始日所在保险单年度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三天之内因同一原因重新住院的,视为同一次住院。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赔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赔偿,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医疗费用总额扣除已获得各种赔偿后的差额。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其他未尽事宜以主合同条款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自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天,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在被保险人六十四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前,在主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您可于本附加合同满期日或以前申请续保本附加合同,经本公司同意且您交付续期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本公司保留调整续期保险费的权利。若本公司调整了续期保险费,则调整后的保险费将在本附加合同满期前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您,并自续保后的保险单年度起执行。如果您不同意调整后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将于满期日终止。如果未连续续保本附加合同,您在申请续保时将视为重新投保。
二。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见7.1)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九十天后首次发生的疾病(续保不受此限)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见7.2)诊断必须住院(见7.3)治疗,如果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并且已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补偿,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见7.4)的90%给付保险金;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并没有获得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补偿,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的70%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保险单年度时,本公司承担住院治疗起始日所在保险单年度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三天之内因同一原因重新住院的,视为同一次住院。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赔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赔偿,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医疗费用总额扣除已获得各种赔偿后的差额。
2.3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住院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