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2014-09-17 10:35: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金额
第七条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 险单中载明。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第六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 用;
(二)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
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发生上述第四、五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 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金责任:
3
其他释义参照主保险合同条款。
×
【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3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辅助器具费】指购买、安装或修理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的费用。
【医院】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
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 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 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第十二条
释义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一)主保险合同终止;
本附加保险合同涉及的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以结算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外汇汇率为准。
险单签发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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