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附加防癌疾病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16 13:48: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华泰附加防癌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癌症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生效日起180天内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180天内(含180天,以较迟者为准)被确诊初次患有癌症(见6.2),我们将无息返还已交付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生效日起180天后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180天后(以较迟者为准)被确诊初次患有癌症,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已交付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通过电话渠道销售)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防癌疾病保险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
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1.2合同成立及生效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若您于主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险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6.1)计算,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须为:
交费方式投保年龄
10年期交0周岁(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
15年期交0周岁(出生满30天)至50周岁
20年期交0周岁(出生满30天)至45周岁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可以为10年、15年和20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保险单满期日止。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交费期间相同。
2.3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生效日起180天内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180天内(含180天,以较迟者为准)被确诊初次患有癌症(见6.2),我们将无息返还已交付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生效日起180天后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180天后(以较迟者为准)被确诊初次患有癌症,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已交付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癌症,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自残、自伤、故意拖延或拒绝治疗;
3. 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见6.3)或投保前已经存在的疾病;
4.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5.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6.4)。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6.5)。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本附加合同癌症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保险金申请在申请癌症保险金时,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由我们认可的医院(见6.6)的专科医生(见6.7)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及相关医疗文件(包括完整的门诊及住院病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