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2014-09-17 10:35: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4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 团体医疗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符合本条款第十二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 元的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
任。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符合本条款第十二条释义的 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实 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 币100 元的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 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 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 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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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第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需要治疗的,应在释义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释 义医院就诊的,应在三日内通知保险人,并根据病情及时转入释义医院。若确需转入非释义 医院就诊的,应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给予答复,对于保险人 同意在非释义医院就诊的,对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附加保险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第十条 被保险人如为境外就医,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被保险人在国内的保
(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
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四)释义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 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 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