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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附加重大疾病团体疾病保险

2014-09-17 10:32: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民生附加重大疾病团体疾病保险怎么样?

  民生附加重大疾病团体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3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团体医疗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天后首次发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附表(见附表一)中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附加重大疾病团体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一。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自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天,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最长不超过一年。投保人可于本附加合同满期日或以前申请续保本附加合同,经本公司同意且投保人交付续保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续保前的保险期间超过九十天,则续保后可免观察期;如果该被保险人在续保前的保险期间不足九十天,则需要在续保后补齐上述天数。未连续续保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续保时将视为重新投保。

  二。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天后首次发病(见7.1)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见7.2)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附表(见附表一)中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3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3);

  4、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6)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见7.7)(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见7.8)(HIV呈阳性);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投保前确诊已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各项重大疾病之一。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附表一中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见7.9)。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附表一中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或其他权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2.4 责任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1、 主合同终止;

  2、 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满期日或以前未申请续保的;

  3、 本公司不同意投保人续保本附加合同的;

  4、 本附加合同的累计给付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时。

因主合同终止而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时,如本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