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附加重大疾病团体疾病保险
2014-09-17 10:32: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同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三。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附加合同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7.10);
3、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它与确诊疾病必须的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文件和资料。
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以对被保险人进行检查或鉴定。如委托他人代为申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四。 如何交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付
保险费详见费率表,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为一次交清。保险期间不满一年的,根据本合同所附短期保险费费率比例表(见附表二)交付保险费。
五。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投保人证明。
本公司自收到上述证明和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解除合同后,受益人不能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申请给付保险金。
六。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主保险合同相同。
6.2 被保险人变动
投保人申请增加或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书面向本公司提出申请:
1、 投保人申请增加被保险人的,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未满期保险费(见7.11)后,本公司在收取保险费的次日起开始对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2、 投保人申请减少被保险人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接到投保人申请之日起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如该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本公司不退还保险费。
6.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6.4 年龄计算与错误处理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下列规定办理:
1、真实投保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返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前款规定的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权利,自我们知道有免责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