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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长期综合健康团体医疗保险

2014-09-17 10:28: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长期综合健康团体医疗保险怎么样?

  平安长期综合健康团体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团体医疗

  (一)综合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或患疾病,本公司按与投保人的约定给付综合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个人综合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为限。

  投保人与本公司有约定的,本公司可以按约定从集体综合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中向被保险人给付综合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集体综合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为限。

  本公司对每个被保险人的综合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其综合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综合医疗保险金可以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住院日数、手术及所患疾病种类等因素确定,并可对给付比例、限额等事项进行约定。

  (二)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2 项中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本公司收到该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当时的个人综合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

  2.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累计所交保险费减去已给付的综合医疗保险金。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 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次日起10日内为犹豫期。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

  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自本公司收

  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 投保范围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与子女也可参加本保险。另有约定

  的按约定内容执行。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综合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或患疾病,本公司按与投保人的约定给付综合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 保险人的个人综合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为限。

  投保人与本公司有约定的,本公司可以按约定从集体综合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中向被保险人给付综合医 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集体综合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为限。

  本公司对每个被保险人的综合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其综合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综合医疗保险金可以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住院日数、手术及所患

  疾病种类等因素确定,并可对给付比例、���额等事项进行约定。

  (二)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2项中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本公司收到该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当时的个人综合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

  2.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累计所交保险费减去已给付的综合医疗保险金。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提示: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平安长期综合健康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平保寿发[2009]218 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 险人当时的个人综合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