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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长期综合健康团体医疗保险

2014-09-17 10:28: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

  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

  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后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 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 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被保险人应在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约定医院就诊的,应在就诊后 3 日内通知 本公司,并根据病情好转情况及时转入约定的医院。若确需在非约定的医院就诊的,应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 请,本公司在接到申请后3 日内给予答复,对于本公司同意在非约定的医院就诊的,本公司按约定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保险金申请

  (一)由综合医疗保险金申请人填写综合医疗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医疗病历、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入出院证明或附有病理

  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如投保人与本公司对需提供证明、资料有其它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二)由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疾病身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它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申请保险金时,如提供的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

  证明和资料。

  申请人申请保险金时,存在下列情形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本合同满期后,综合医疗保险金余额已退还投保人的;

  2.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个人综合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为零且投保人不同意从集体综合医疗账户的

  账户余额中给付保险金的;

  3.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综合医疗保险金余额已退还投保人的。

  第十八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 内作出核定。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会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

  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九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

  算。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变动

  (一)投保人因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变动需加保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

  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被保险人离职或丧失会员资格的,如投保人同意,被保险人可以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 成为保留成员,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