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平安长期综合健康团体医疗保险

2014-09-17 10:28: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将保留其个人综合医疗账户;否则,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该 被保险人的离职证明或丧失会员资格证明之日起终止,并将当时个人综合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中归属该被保 险人部分扣除退保费用后退还被保险人。本公司可根据投保人申请将保留的个人综合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中 未归属该被保险人部分转入投保人集体综合医疗账户,也可将其扣除退保费用后退还投保人。

  (三)被保险人全残或到达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的,如投保人同意,被保险人可以书面申请,经本 公司审核同意后成为保留成员,本公司将保留其个人综合医疗账户。

  第二十一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 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 解除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当时的个人综合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 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第十四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保单年度 收取费用

  第一年 账户余额的4% 第二年 账户余额的3% 第三年 账户余额的2% 第四年 账户余额的1% 第五年及以上 账户余额的0%

  退保费用

  60元/每个保留成员

  保留成员

  60元/每个被保险人

  一般被保险人

  保单管理费

  每次所交保险费的10%

  初始费用

  最高标准

  费用类别

  本公司有权在最高标准的范围内调整收费标准。如收费标准调高,本公司将提前3 个月通知投保人;如

  收费标准降低,本公司将在合理的情况下尽快通知投保人。 第二十六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

  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释义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

  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 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二十二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 明的最后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二十三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 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日内将本公司

  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个人综合医疗账户及集体综合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扣除退保费用后退还投保人。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二十五条 费用

  本公司将收取以下费用:

  (一)初始费用:本公司于保险费进入个人综合医疗账户或集体综合医疗账户之前一次性扣除的费用。

  (二)保单管理费:本公司于每一保单年度初向投保人或保留成员收取保单管理费。如投保人于保单周 年日起30日内(含30日)未交纳保单管理费的,本公司将于次日按约定从个人综合医疗账户或集体综合医 疗账户中扣除。

  (三)退保费用:本公司在投保人解除合同、被保险人保险资格取消、被保险人离职或被保险人丧失会

  员资格时收取退保费用。投保人与本公司有产品转换或其它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费用收取标准一览表: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指本合同所附被保险人名册中所载人员。

  【团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5名以上(含5名)成员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成员】团体为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成员指该团体中身体健康、正常工作的在职员工;团体为社会团

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