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15 14:49: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众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28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少儿重大疾病 成人重大疾病 身故 全残 豁免保费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24岁 | 512.00元 | 10年 |
重疾(含寿险)8.0万 |
20年 |
30岁 | 504.00元 | 10年 |
定期重疾(含寿险)5.1万 |
20年 |
33岁 | 2484.00元 | 20年 |
全残豁免保费18.0万 |
30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生存年金 自本主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4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含),若被保
险人生存,我们每年在本主合同的保单周年日按下列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生
存年金,首期生存年金将在保单签发满一个月后给付:
生存年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限(年数)×1%
健康津贴 自被保险人年满6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74 周岁的保
单周年日止(含),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在本主合同的保单周年日按
下列规定给付健康津贴:
健康津贴=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限(年数)×1%
满期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7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给付满期
祝寿金,本主合同终止。
满期祝寿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限(年数)×90%
生存年金、健康津贴、满期祝寿金如果不领取,将进入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
并按本公司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在本主合同
终止或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时给付。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天内因疾病身故,本公
司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这180 天的时间
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7.5)导致身故,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二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1) 年交保险费×身故时的已交费年度数×110%;
(2) 保单现金价值。
合众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凡年满18 周岁(见释义6.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出生满28 天至55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1.2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可以包括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合众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是主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合同”。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主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自您支付首期保险费起至我们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之日止,本公司会为被保险人提供临时保障(见释义6.2)。
1.4 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保险金额、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有10 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保险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3),我们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 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保险合同即被解除。对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