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附加团体生育医疗保险
2014-09-15 11:24: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光大永明附加团体生育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女性生育金 团体医疗
被保险人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条件下,因妊娠、流产、分娩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本公司对其在治疗期间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以保险金额为限向被保险人给付生育医疗保险金。具体包括:
1)孕妇孕产期检查费;
2)产妇分娩住院医疗费用(不包括婴儿费);
3)已婚者流产、引产等终止妊娠措施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若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期满时,被保险人因分娩尚未出院,本公司针对该次住院对出院时的累计医疗费用以保险金额为限给付生育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各项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我们仅对扣除已获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在约定的限额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当本公司累计给付的生育医疗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Sun Life Everbright Life Insurance Co.,Ltd.
光大永明附加团体生育医疗保险
光大永明[2009]95号文呈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准予备案
基本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书、投保提示 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保险凭证及其他书面协议 共同构成。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
同的条款相抵触,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
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
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 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 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第四条【资料的提供与保存】
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 有效证件号码、交费金额以及其它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投保人应按本公司的要 求提供上述资料。
第五条【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投保人因团体成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
形式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于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它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随时申请减少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