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15 14:49: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 天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或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5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费的支付和现金价值权益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保险费率调整 因为确定本主合同保险费率所使用的重大疾病发生率等定价基础将可能在未来发生变化,因此我们保留对保险费率进行调整的权利。
假若需要进行费率调整,我们将在开始调整费率六个月前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报费率调整方案。调整方案获批后,我们会向您发放客户通知书,告知您开始执行新费率标准的时间、方式以及调整费率的原因。为保持公平性,保险费率的调整将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您须按���整后的保险费率支付以后各期保险费,保险费率调整前您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4.3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主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费率发生调整,则现金价值金额也会发生相应调整。
4.4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起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4.5 自动垫交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且您在投保时对保险费逾期未付的处理方式选择了自动垫交,我们将以本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保单贷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利率(见释义6.20)
计算利息。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我们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本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本保险合同在此期间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本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4.6 合同效力中止 当出现本主合同约定的本主合同效力中止情形时,本主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本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4.7 合同效力恢复 本主合同效力中止后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按日复利计算。
自本主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 年您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其他事项
5.1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