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附加住院给付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09-15 14:48: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华夏附加住院给付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4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津贴
(一)住院津贴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的,我们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减 3 日得到的 日数乘以您投保的住院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住院津贴;若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住院的,我们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乘以您投保的住院津贴 日额所得数额给付住院津贴。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超过 20 日的,应 事先通知我们,我们有权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进行公正评估以确定合 理住院日数。若未事先通知我们,则住院津贴的给付以 20 日为限。对 于同一次住院,住院津贴的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 90 日。同一保险期间 内,住院津贴的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 180 天。
(二)住抢救室、ICU 病房、烧伤病房津贴 被保险人因实际需要进住抢救室、ICU 病房、烧伤病房治疗时,我们除按上述第(一)项约定给付住院津贴外,另依您投保的住院津贴日额的
2 倍乘以被保险人实际进住抢救室、ICU 病房、烧伤病房的日数所得的 数额给付抢救室、ICU 病房、烧伤病房津贴。我们对同一次住院给付本 项保险金的日数以 20 日为限。被保险人于同一日内分别进住抢救室、 ICU 病房或者烧伤病房治疗,以 1 日计。
二、上述第(二)项保险金的给付以第(一)项保险金的给付为前提,若被保险 人依本附加合同约定不能取得第(一)项保险金,则不能取得第(二)项保 险金。
三、若被保险人因急诊未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在就诊之日起
3 日内通知我们,并根据病情好转情况及时转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 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在非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向我们提出书 面申请,我们在接到书面申请后 3 日内给予答复。我们同意被保险人在非本 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依据被保险人在非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 机构就诊的住院日数,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未经我们同意 被保险人在非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对被保险人在非本附加合 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住院日数,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华夏保发[2010]433 号文,2010年10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 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住院给付医疗保险合同”。
X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一、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 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 协议。
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对相关事项没有约定的,以 主合同相关条款为准。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对同一事项的约定存在冲突, 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合同成立与生效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二、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以该日期计算。
1.3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4周岁至55周岁。本附加合同的投保年龄范围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则。
Y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
日起 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疾病,并经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
机构诊断确定必须住院治疗且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我们将根据被保 险人入住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治疗的住院日数,按照以下约定给付保 险金:
(一)住院津贴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的,我们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减 3日得到的 日数乘以您投保的住院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住院津贴;若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住院的,我们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乘以您投保的住院津贴 日额所得数额给付住院津贴。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超过 20日的,应 事先通知我们,我们有权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进行公正评估以确定合 理住院日数。若未事先通知我们,则住院津贴的给付以 20日为限。对 于同一次住院,住院津贴的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