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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附加住院给付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09-15 14:48: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满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四、若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续保权 终止:

  (一)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超过65周岁; (二)主合同交费期满; (三)主合同保险费被豁免。

  2.6 保险费率调整 一、因为确定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率所使用的发生率等定价基础将可能在未来发生 变化,因此我们保留对保险费率进行调整的权利。

  二、假若需要进行费率调整,我们将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报费率调整方 案,并将及时向您告知。为保持公平性,保险费率的调整将针对所有被保险 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三、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您应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

  Z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日内通知我们。若故意 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 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 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 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若发生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情形, 受益人可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但应当按照下列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由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资料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一)保险合同;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由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门、急诊医疗手册或病例,诊断证明,

  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医疗费用收据或医疗保险分割单,医疗费用结算清单 或处方;

  (四)公安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五)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六)申请住抢救室、ICU 病房、烧伤病房津贴的,还需提供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 疗机构出具的入住抢救室、ICU病房、烧伤病房的证明资料及相应医疗费用 收据。

  二、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 文件。

  三、上述申请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一、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资料后,将在 5日内作出 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 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 到的损失。

  三、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资料之日起60 日内,对 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 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给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一、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住院津贴日额以及当时的保险费

  率确定。

  二、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三、分期交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之前交纳当期保险费。

  4.2 宽限期 一、本附加合同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时,自期满日起60日为本附加合同的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 除您欠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二、若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 起终止。

  \ 合同解除和变更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一、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若本附加合同在终止之 前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日内退还本附加 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