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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附加住院给付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09-15 14:48: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附加合同在终止之前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我们将 不退还任何费用。

  三、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5.2 合同变更 一、本附加合同生效后,如您需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应当向我们提出变更合 同的申请,在您与我们达成一致后,可以对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变更,变更可 以用在保险合同上批注、附贴批单的方式进行。

  二、若被保险人已经就诊,则我们不接受本附加合同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但联 系方式的变更除外。

  5.3联系方式变更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

  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

  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1 明确说明 一、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二、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 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6.2 如实告知 一、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二、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三、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四、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 当退还保险费。

  五、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

  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

  灭。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

  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投

  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 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约定。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 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 按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 们 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7.2 争议处理 在本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根据本附加合同约定选择下列 两种方式之一予以解决:(一)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

  共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二)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本

  附加合同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7.3合同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二)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保险责任终止或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情形; (三)本附加合同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经我们审核拒绝续保; (四) 主合同失效或效力终止;

  (五) 主合同办理减额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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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8.1

  周岁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8.2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 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8.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 日。若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8.4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接受全天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