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金玉满堂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6 13:05: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建信金玉满堂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红利 满期生存金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1岁 | 8360.00元 | 20年 |
满期生存金4.0万 |
终身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见释义)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见释义)当日24 时之前身故或全残(见释义),
则本公司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
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已缴保险费总额(见释义);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保单年度(见释义)末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后(含24时)、且于年满30周岁后的首个保
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
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已缴保险费总额与基本保额之和;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3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后(含24时)、且于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
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
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金玉满堂两全保险(分红型)》2012年1 月备案
1、本合同已缴保险费总额与2 倍基本保额之和;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后(含24时)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按以下
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已缴保险费总额与基本保额之和;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二、生存给付:
在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含当日),自本合同第 3 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若被保险
人于本合同每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 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每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仍生存,
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但若该保单周年日为合同满期日,则不给付生存保险金,而
按本条第三款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的领取方式包括以下两种:
(一) 直接给付;
(二) 累积生息:生存保险金保留在本公司,按照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
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根据本公司当时的规定可书面申请领
取全部或部分的累积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时,累积的生存保险金本息将一次性付清。
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在投保时默认设置为累积生息。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书面申请变更生存保险金
领取方式;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由累积生息变更为直接给付的,累积的生存保险金将一次性付清,并自下
次生存保险金给付之日起采用直接给付方式;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由直接给付变更为累积生息的,该变更
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
三、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满期日当日24 时仍生存且本合同有效,则本公司将按1.1倍的本合同已缴保险费总额给
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金玉满堂两全保险(分红型)》2012 年1 月备案
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金玉满堂两全保险(分红型)
条款目录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十七条 诉讼时效
第二条 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 宣告死亡的处理
第三条 红利 第十九条 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
第四条 责任免除 第二十条 保险费的缴付
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