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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金玉满堂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6 13:05: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七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宣告死亡的处理

  若被保险人经法院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的,保险金的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后的30 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第十九条 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

  申请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保险金时,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保险人到本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或其他必要的检验以确认保险事故的发生,费用由本公司承担。如果被保险人拒绝检查、检验或检查、检验结果不符合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关于保险事故的约定,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身故,

  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 保险费的缴付

  投保人应于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成立时向本公司缴付首期保险费,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上所载的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

  第二十一条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二十二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缴

  本合同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时,若投保人已选择保险费的自动垫缴,本公司将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之次日起以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自动垫缴到期应缴的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自动垫缴的保险费视为借款,按照借款利率(见释义)计算利息(见释义)。

  若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缴到期应缴的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将按日折算现金价值的垫缴期间。垫缴期间结束后,本合同效力中止。

  若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缴宽限期内的应缴保险费,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若本合同有附加合同,且该附加合同根据本公司当时的规定可以自动垫缴的,则该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自动垫缴。

  第二十三条 借款

  本合同生效1 年后且在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借款。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90%,每次借款期最长为6 个月。

  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之日缴付。如果逾期未付,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借款金额中,在下一借款期内作为新的借款金额按最近一次宣布的借款利率计息。当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和借款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二十四条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 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偿还借款及借款利息当日的24 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 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五条 欠款的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现金价值、红利时,若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有欠交的保险费(包括自动垫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则本公司在扣除上述款项后给付各项保险金、现金价值、红利。

  第二十六条 保险品种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2 年后,在缴费期限内的每个保单周年日,若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投保人可提出变更保险品种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后,将于保单周年日变更其保险品种。

  第二十七条 基本保额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依本公司当时的规定增加或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额。

  一、增加基本保额:

  《金玉满堂两全保险(分红型)》2012 年1 月备案

  在本合同缴费期限内,本合同生效满2 年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当时的规定向本公司申请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且缴付变更相应的费用之后,增加的基本保额自该保单周年日24 时起生效。

若被保险人在新增基本保额生效日起2 年内因自杀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该增加的基本保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