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金玉满堂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6 13:05: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效 第二十一条 宽限期
第六条 保险期间 第二十二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缴
第七条 基本保额 第二十三条 借款
第八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第二十四条 效力恢复
第九条 合同犹豫期 第二十五条 欠款的扣除
第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二十六条 保险品种的变更
第十一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二十七条 基本保额的变更
第十二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 年龄错误
第十三条 受益人 第二十九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 第三十条 争议的处理
第十五条 保险金申请 第三十一条 释义
第十六条 保险金给付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同。
本合同的代码为ENGP。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 周岁(见释义)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见释义)当日24 时之前身故或全残(见释义),则本公司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已缴保险费总额(见释义);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保单年度(见释义)末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 时之后(含24 时)、且于年满3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 时之前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已缴保险费总额与基本保额之和;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3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 时之后(含24 时)、且于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 时之前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已缴保险费总额与2 倍基本保额之和;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 时之后(含24 时)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已缴保险费总额与基本保额之和;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二、生存给付:
在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含当日),自本合同第3 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每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 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每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 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但若该保单周年日为合同满期日,则不给付生存保险金,而按本条第三款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的领取方式包括以下两种:
(一) 直接给付;
(二) 累积生息:生存保险金保留在本公司,按照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根据本公司当时的规定可书面申请领取全部或部分的累积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时,累积的生存保险金本息将一次性付清。
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在投保时默认设置为累积生息。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书面申请变更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由累积生息变更为直接给付的,累积的生存保险金将一次性付清,并自下次生存保险金给付之日起采用直接给付方式;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由直接给付变更为累积生息的,该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
三、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满期日当日24 时仍生存且本合同有效,则本公司将按1.1 倍的本合同已缴保险费总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三条 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有权参与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