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金玉满堂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6 13:05: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退还该增加的基本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减少基本保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当时的规定向本公司申请减少基本保额,但减额后的基本保额须符合申请时本公司的相应规定,本公司将退还基本保额减少部分相应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八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4、 若因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红利分配不足,则本公司将补足差额部分;若实际已分配的红利超过根据其真实年龄所应分配的红利,则本公司有权索回超额部分的红利。
第二十九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前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上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三十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投保时在投保单上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 因履行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因履行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一条 释义
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满一年为一岁。
保单周年日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如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当月最后一日为对应的保单周年日。
全残 :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多项者:
一、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二、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七、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八、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注: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 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本合同已缴保险费总额:等于投保人实际缴费的保单年度数乘以本合同按标准体年缴费率计算所应缴付的保险费。若实际缴费日数不满一年,仍以一年计算。应缴付保险费按给付当时保险单或合同
批注上所载本合同的基本保额为基础计算。
保单年度 :本合同生效日24 时起至第一个保单周年日24 时止为第一个保单年度,此后每个保单周年日24 时起至下一保单周年日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