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安联安福两全保险(分红型)怎么样?
2014-11-19 08:59: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2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1) 如您未选择保险费的自动垫交选项的,若宽限期结束时您仍未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则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2) 如您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选项的,若宽限期结束时您仍未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且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的和在减去保单欠款[15]后的净额足以垫交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当期应交保险费及其利息[16],我们将自动为您垫交应交保险费,使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继续有效,直到我们收到您的书面反对声明为止。垫交保险费视作保单贷款,其利率同保单贷款利率。如您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选项的,若宽限期结束时您仍未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且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的和在减去保单欠款后的净额不足以垫交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当期应交保险费及其利息时,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5.3 保单贷款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下列条件下,您可向我们申请保单贷款:
(1) 累计贷款金额最高为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的和扣除保单欠款后的净额的百分之七十;
(2) 每次贷款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加合理的浮动确定。若您逾期未偿还全部贷款及利息,且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的和大于逾期未偿还全部贷款及利息,则所欠的贷款及累计利息将构成新的贷款本金,按我们公布的最新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若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的和小于或等于保险单全部贷款及利息,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如果您部分还款的,该款项将首先用于偿还累计利息,然后用于偿还贷款本金。如果您申请保单贷款的,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须质押于我们。
5.4 保单欠款的扣除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或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若您尚有保单欠款,则我们将在扣除保单欠款后给付剩余部分。
第六部分 合同效力的恢复
6.1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含二年),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单欠款之日起,合同效���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您未和我们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若我们解除合同,将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七部分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合同的解除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合同终止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合同终止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在终止日的现金价值。如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故请您慎重考虑和决定。
第八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在合同订立、合同复效或合同变更时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我们在合同订立、合同复效或合同变更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 年龄或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