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安联安福两全保险(分红型)怎么样?
2014-11-19 08:59: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届满;
(4)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含二年),您未与我们就本合同效力恢复达成一致的;
(5) 因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导致本合同终止的。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满期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按十倍的基本保险金额[7]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按下表所列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以前身故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以后身故60周岁及以下身故时现金价值、基本保险金额、110%倍身故时应交保费三者中最大者身故时现金价值、5倍基本保险金额、110%倍身故时应交保费三者中最大者61周岁
身故时现金价值、基本保险金额、109%倍身故时应交保费三者中最大者身故时现金价值、5倍基本保险金额、109%倍身故时应交保费三者中最大者62周岁身故时现金价值、基本保险金额、108%倍身故时应交保费三者中最大者身故时现金价值、5倍基本保险金额、108%倍身故时应交保费三者中最大者上表中应交保费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8]费率计算须缴纳的额外保险费,也不包括非年交方式下须缴纳的额外保险费。
(2) 在本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2.2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含二年)自杀[9],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10];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2],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3]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款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二年以上(含二年)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限额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 关于您的保单红利
3.1 红利分配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红利分配,但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享有此项权利。在每一个会计年度[14]结束后,我们将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及该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情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本合同的附加险不参与红利分配,除非在附加险的条款中另有约定。
3.2 红利分配方式 我们按照完整保单年度分配红利,若本合同于保单周年日及该保单周年日之前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皆有效,我们将根据该保单年度适用的红利分配方案向您派发该保单年度的红利。在红利最终确定以后,我们会向您寄送该保单年度的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分配的具体情况。您可以选择现金领取、累积生息和抵交保费的任何一种方式获得分配的红利。若未作选择,我们将视作您选择了“累积生息” 形式。
(1) 现金领取
若您作此项选择,领取红利时,您须持我们的红利通知书和您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累积生息
若您作此项选择,则每年的红利将被保留在我们这里累积生息,其利率由我们每年公布。累积生息而产生的累积红利可由您随时书面申请以现金形式领取,
或者选择和其他保险利益一起支付。
(3) 抵交保费
若您作此项选择,现金红利将被划至本合同的保险费帐户;在保险费支付期结束后,如果您没有要求变更为其它红利领取形式,我们将视作您变更为“累积生息”。
3.3 临时红利 当保单退保、保单满期或被保险人身故发生在红利分配日之前,且根据本合同3.2 条的约定您享有红利分配权时,我们将支付临时红利。由于此时年度红利分配方案尚未确定,我们所确定的临时红利金额可能会与红利分配日最终确定的红利金额有差别,但临时红利一经支付,您将不能要求依照红利分配日确定的红利金额重新分配。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