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年年宝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03 08:56:5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年年宝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若被保险人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则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于上述(2)项金额的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若被保险人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身故,则身故保险金按以下方式计算: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年满十八岁,则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于上述(2)项金额的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则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3)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上述(1)和(3)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若被保险人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全残,则全残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全残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2)被保险人全残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于上述(2)项金额的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二、若被保险人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全残,则全残保险金按以下方式计算:
1、若被保险人全残时未年满十八岁,则全残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全残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2)被保险人全残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于上述(2)项金额的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2、若被保险人全残时已年满十八岁,则全残保险金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全残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3)被保险���全残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上述(1)和(3)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被保险人。
本合同的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在给付全残保险金后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不包括猝死),且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则本公司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后,还将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双倍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以下任一情形导致其身故,且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则本公司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
(1)因九种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不包括猝死);
(2)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事故且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