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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年年宝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03 08:56:5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不包括猝死)。

  若以上情形同时发生,本公司只给付一次双倍给付。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增值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红利是非保证的。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后首个法定会计年度起,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本合同所属的分红保险产品组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尚未分配的红利是不保证的。若本公司决定该会计年度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根据下列三种情况予以给付:

  一、在本合同满期时与满期金一同给付予被保险人;

  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与身故保险金一同给付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三、在被保险人全残时与全残保险金一同给付予被保险人。

  本公司每年将向投保人邮寄有关红利的通知书和业绩报告,以方便投保人了解红利金额和派发时间。

  

  友邦[2009]第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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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条款

  1、若被保险人全残时未年满十八岁,则全残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二、若被保险人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全残,则全残保险金按以下方式计算:

  若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于上述(2)项金额的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

  人。

  一、若被保险人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全残,则全残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全残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2)被保险人全残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释义三),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按以下方式计

  算:

  第四条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上述(1)和(3)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则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3)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于上述(2)项金额的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年满十八岁(释义��),则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二、若被保险人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身故,则身故保险金按以下方式计算: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于上述(2)项金额的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

  一、若被保险人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则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释义一)。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按以下方式计

  算:

  第三条 身故保险金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及满期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较先发生时

  日以身故时日、全残时日或满期时日为准。

  第二条保险金给付的顺序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

  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年年宝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友邦年年宝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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